经验法则表明,当一组数据对称分布时,在平均数加减1个(根据经验法则,当一组数据对称分布时)

经验法则表明,当一组数据对称分布时,在平均数加减1个(根据经验法则,当一组数据对称分布时)

编者按: 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就是普通人对事物属性与关系的判断与认知。一个学历、智商等都比较优越的人,并不一定比普通人在常识常情方面优越。

根据法律规定,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是法官作为推定案件事实和审核证据的依据,其也是对法官自由心证的规制,从而防止法官恣意妄为。

但,在个案裁判中,经验法则的识别和应用存在很多问题:1.通过简单法律推理和判断认定案件事实,经验法则并未参与裁判思维之中;2.虚假诉讼案件大量存在的局面根源在于法官出于某种目的拒绝使用经验法则去思考和判断;3.同一案件是否运用经验法则,将影响法官的调查方法和审理方式,从而影响裁判结果。

因此,经验法则是发问问题设计的原理之一。庭审发问,就是帮助法官识别和运用经验法则,从而作出公正裁判。

经验法则表明,当一组数据对称分布时,在平均数加减1个(根据经验法则,当一组数据对称分布时)

王某与李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针对本案的借据、借款合同空白处部分内容是否属于添加问题。

原一审法院认定:“本案借款数额巨大,双方应指定账户进行交付,李某对其主张指定账户系后来所添加并未提出证据,在申请鉴定后又撤回申请,其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本案经过原一审、二审、重审一审、二审诉讼程序,历经三年多时间。

重审二审法院认定:“王某以借款合同中记载的转账情况及借据中备注处的收款账户主张三次转账系交付本案借款,亦不能成立。理由如下:首先,从证据形式上看,借款合同及借据除王某签名外与借款相关的其他内容均为李建锋书写并在其书写的内容上摁手印,却在付款方式这一重要内容处没有让李建锋本人书写并摁手印,不符合常理。其次,从当事人、证人陈述签订借款合同及借据的细节来看,王某及其证人张某、以及唐荣公司的陈述不一致。一是王某陈述当时签订借款合同及借据时不能确定会分几笔将款项转给华兴公司,要看唐荣公司的资金状况。但王某又主张合同上三笔款项发放时间及金额是签订合同当日一次性形成的,前后说法不一致。二是关于借据中的指定账户是谁提供的问题,王某在发回重审前一审中陈述是由李建锋与其财务人员沟通的;在本案一审中陈述是签订借款合同、借据时唐荣公司魏家清告诉其指定收款账户;而在本案二审时其代理人表示该账户是李建锋提供的;唐荣公司在本案一审中陈述是按照王某指令的账户进行的汇款;王某财务人员张某在本案一审中称合同中的转账情况及借据中的备注账户是王某提供的。对此,王某的主张前后不一,且与证人张某、唐荣公司的陈述无法对应。”

原一审法院在审核证据效力时运用简单的逻辑推理和法律规则,并没有运用日常经验法则,因而作出错误裁判,这可能代表相当一部分法官的认知模式。

重审二审法院针对事实争点,运用常识以及证据之间的矛盾作出与原一审完全不同的认定,我们假定排除法官的无知和司法腐败等因素,那么日常经验法则的识别和表达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如何呈现需要法官、当事人三份协同才能完成。

原一审,我把案件突破口放在对借据、借款合同添加部分形成时间做司法鉴定上,法官简单询问,我方也没有发问,但遇到障碍后,可以预见裁判结果对己方不利。

本案原二审、发回重审阶段,我方均是以发问作为案件突破口,这是庭审制胜的关键。

本案在《当事人发问权理论与实务研究》一书有详细介绍,在本文中不再全部展现发问过程,只截取一个片段。

马:账户是由谁提供的,你称是魏某,你能否明确说明魏某是以何种方式提供的。

王:记不清了。

马:在签订合同时,账户是不是你向张某提供的。

王:是的。

马:你称魏某告诉你账户,你却记不清是何种方式提供的,你是如何告诉张某账户的。

王:在办理手续前,李甲与魏某已经沟通好了且财务也已经沟通好了。

在设计上述发问问题,运用的是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我们可以记住自己的身份证号码、自己或者朋友的手机号码,但很难记住自己或者公司的银行账户,这就是发问提纲设计的背后逻辑和原理。

针对账户是谁提供的问题,王某在回答时出现两个版本,一是说魏某提供的,却说不出以何种方式提供;二、李甲与魏某沟通沟通好了且财务也已经沟通好了:显然相互矛盾。银行账户,且与自身生活、工作联系不密切的情况下,不能够记住的。正是抓住银行账户这个关键事实,步步紧逼,环环相扣,突破王某的心理防线。

经验法则,让律师思维和法官思维交集成为可能,让庭审沿着同一轨道进行,否则裁判结果无法预判。

那么实现的重要路径之一,就是当事人发问。

经验法则表明,当一组数据对称分布时,在平均数加减1个(根据经验法则,当一组数据对称分布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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